危险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到底有什么区别?
危险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这四个概念既存在联系又相互独立,经常容易混淆。简单来说,生产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主要监管“危险物品”,运输环节主要监管“危险货物”,处置环节则主要监管“危险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
除此之外,它们的定义也不同,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确认原则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确认原则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确认原则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系列。
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具有实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如工厂的生产原料、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等;被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即使被所有者申报废弃,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危险货物不等同于危险化学品,他们有交叉,也有区别,有些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例如香水;有些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有些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甲醇。
危险废物和危险货物:危险废物是一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前提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危险货物是一种货物,危险货物的前提是具有价值的物品或商品。所以危险废物不同于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确定原则的即为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采纳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013系列标准的分类,该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第4修订版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共28大项81小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为《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这两个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第16修订版一致。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16小项。
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危废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