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这家企业被立案处罚!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害特性,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和场地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不能与普通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近期,沙溪镇应急管理局查处了一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沙溪镇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企业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企业4楼生产车间内存放有3桶(每桶180KG)天那水液体,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危险化学品进行抽样,经检测该液体属于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在其闪点温度以上时,容易燃烧并能导致激烈反应,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后,遇火源即可燃烧或爆炸。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虽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但该车间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移交镇综合执法局对涉事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安全提示
@各位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切勿以身试法,对照以下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9条要求”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
●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仓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忌物且包装完整无损;
(2)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
(3)遇水可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温湿度应满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