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1种环境违法行为佛山企业按时整改依法可不予环保处罚!
今年4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01、文件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集体审议通过后,依法可不予处罚。
适用对象:
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等。
适用条件:
需要满足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等条件。以下11种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观察期:
不适用观察期的情形:
例如,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等情形的,不能适用执法观察期。
佛山市局的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给予了企业合理的整改时限,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差的会继续处罚,所以企业应正视、改正自身的环境问题,履行在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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